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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

偏政办发〔2016〕64号关于印发偏关县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来源:偏关县政府办时间:2016-07-18 编辑:王跃 点击数:

偏政办发〔2016〕64号

偏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偏关县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偏关县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偏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8日

偏关县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县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   县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4   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2.4.1 综合协调组

  2.4.2 抢险救援组

  2.4.3 医疗救援组

  2.4.4 安全保卫组

  2.4.5 后勤保障组

  2.4.6 调查监测组

  2.4.7 新闻报道组

  2.5   专家咨询组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分级

  3.3   预警信息系统

  3.3.1 接警

  3.3.2 预警信息通报

  3.4   预防预警行动

  3.5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4.1.1 特别重大(Ⅰ)

  4.1.2 重大(Ⅱ)

  4.1.3 较大(Ⅲ)

  4.1.4 一般(Ⅳ)

  4.2   信息报告

  4.2.1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4.2.2 信息报告内容

  4.3   分级响应

  4.3.1 先期处置

  4.3.2 Ⅰ级、Ⅱ级响应

  4.3.3 Ⅲ级、Ⅳ级响应

  4.4   现场应急处置

  4.4.1 总体要求

  4.4.2 现场控制与处置

  4.5   安全防护

  4.5.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5.2 群众的安全防护

  4.5.3 人员安置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7   信息发布

  4.8   应急结束

  4.8.1 应急结束的条件

  4.8.2 应急结束的程序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征用物资的补偿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3.1 应急救援人员保险

  5.3.2 受灾人员、财产保险

  5.4   调查与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物资装备保障

  6.3   专业应急队伍保障

  6.4   经费保障

  6.5   宣传、培训和演练

  6.5.1 应急宣传

  6.5.2 人员培训

  6.5.3 演练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

  7.4   预案实施时间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偏关县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提高应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能力、有效快速处置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环境影响及财产损失,保障水路交通正常运行,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4)《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5)《山西省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3)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4) 群防群治,形成合力

  (5)科学应对,高效运转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偏关县行政区域通航水域内发生的涉及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县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成立偏关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交通运输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县委宣传部、县武装部、县公安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民政局、中国人寿财保公司、中煤偏关分公司及有关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

  县指挥部主要职责:

  (1)领导组织全县水路交通应急工作,传达贯彻省、市人民政府对水路交通应急工作的指示;

  (2)拟定全县水路交通应急工作政策、制度和规定,组织制定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3)决定启动与终止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警状态或应急救援行动,组织指挥本辖区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统一调配施救人员、船舶、物资、器材;

  (5)分析研究特别重大重大水路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协商应对策略,采取措施妥善处置;

  2.2  县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

  (1)承办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落实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政策、措施并贯彻落实;

  (2)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县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3)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研究突发事件情况和发展趋势,提出对策;

  (4)汇总整理信息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5)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委宣传部:根据县指挥部的安排,负责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和宣传动员工作,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县武装部:根据县指挥部的要求,负责组织所属县役、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水路应急救援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负责道路交通管控,开辟救援通道;防止出现群体事件和治安事件。

  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水路应急突发事件必要的消防装备和技术支持并进行灭火消防。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指挥中队全体战士参与抢险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维护事发地的秩序。

  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调度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落实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并监督管理应急工作经费的使用。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县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水上交通监控管制,水上危险品和污染物清除、水上救助和打捞清障,确保水路畅通;负责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协调应急运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提供交通运输应急保障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沿岸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按照地质灾害分级报告的规定,审核、上报有关部门;并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和建议。

  县水利局:负责提供与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有关主要河道的水情,指导突发地做好因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引发与水利有关次生灾害的处置工作;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防治和应急救援提供便利条件。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指挥、医疗救护队伍,及时对伤病人员进行救护,并根据需求,调动周边县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指导和援助。

  县安监局:负责水路交通应急处置中的安全督促检查,督促落实安全措施。

  县环保局:负责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引发的上、下游流域和周边区域的环境监测工作,对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并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核实污染损害情况。

  县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提供近期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警报、预警信息。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中受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和转移安置工作。

  中国人寿财保公司、中煤偏关分公司:负责参保遇险船舶、人员财产和人身保险的理赔工作。

  2.4 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应急工作组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援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调查监测组、新闻报道组。

  2.4.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武装部

  职责:负责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的综合协调,保证抢险救援工作有序开展。

  2.4.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武装部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环保局、县武警中队

  职责:负责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中伤(病)员抢救、隐患消除、水路通行能力恢复和鉴定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造成的破坏程度等工作。

  2.4.3医疗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卫生局

  成员单位:县民政局

  职责:负责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事故现场伤(病)员的救治、转运及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伤(病)员医疗救治相关信息。

  2.4.4安全保卫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县武警中队、公安消防大队

  职责:负责设置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线;疏散突发事件事发地的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发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2.4.5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成员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中国人寿财保公司、中煤偏关分公司

  职责:负责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应急车辆、救援人员、气象预报、经费保障、生活保障、保险赔付、善后处理等工作。

  2.4.6调查监测组

  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县水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

  职责:负责对事发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2.4.7  新闻报道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职责:负责应急救援现场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按照县指挥部提供的权威信息进行新闻宣传报道。

  2.5 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是县指挥部的咨询机构,由水路交通运输行业及其他相关行业工程技术、科研、安全管理和法律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按照县指挥部的要求,预测评估、研究分析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情况和发展趋势,为县指挥部决策提供应急调查技术报告和抢险救援咨询或建议,科学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交通运输局要建立健全水路交通运输信息监测体系和信息报告制度,完善预测预警机制。要贯彻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收集整理和监测分析可能引起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监测信息。

  3.2 预警分级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主要依据已经发生或潜在的水路运输事件、社会安全事件、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对港口、渡口和航道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等确定。

  红色预警:水运能力遭受特别严重损失或秩序严重混乱且影响重大;造成特大人员伤亡、特大环境污染损害。

  橙色预警:一般航道通行中断;一般港口瘫痪;水运能力遭受严重损失或秩序混乱;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环境污染损害。

  黄色预警:一般航道堵塞;一般港口能力遭受较重损失;较重人员伤亡、较重环境污染损害。

  蓝色预警:一般航道受阻;港口受损、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损害较轻。

  3.3 预警信息系统

  3.3.1接警

  县交通运输局要建立接警值班制度,公布值班电话。

  3.3.2预警信息通报

  出现下列情况时,要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1)县国土资源局在发布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预警信息时;

  (2)县水利局在发布有关河流的相关水文监测预警信息时;

  (3)县气象局在发布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时;

  (4)县卫生局在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时;

  (5)县发改局在发布有关国家重点或紧急物资应急运输需求的预警信息时;

  (7)县公安局在发布重大刑事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可能引起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时;

  (8)县交通运输部门:在提供事发地港口、码头、航道、危险货物运输、进出船舶、水运施工建设安全和社会安全信息等可能诱发渡口和航道突发事件的风险源信息时。

  3.4预防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指挥部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指挥部根据国家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的要求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水路交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针对港口、渡口和航道各种突发事件的风险,要及时通报信息,加强应急救援值班制度,随时执行应急救援任务。

  (7)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集水路交通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设备,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8)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

  (9)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5 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面向水路交通运输行业的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突发事件预警支持系统;建立水路交通运输行业各级预警联系人常备通讯录及信息库;建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风险源数据库;建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影响的预测评估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等级按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4.1.1特别重大(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

  (1)造成特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

  (2)造成特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的;

  (3)需要启动国家应急预案,调用本省和交通运输系统以外资源予以支援的;

  (4)对区域的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的。

  4.1.2重大(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件:

  (1)一般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

  (2)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0人以下、10人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下、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

  (3)造成重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的;

  (4)调用本省和交通运输系统资源能够控制的;

  (5)对本省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

  4.1.3较大(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件:

  (1)一般港口遭受严重损失的;

  (2)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10人以下、3人以上,或危及30人以下、1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

  (3)造成较重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的;

  (4)调用本市资源能够控制的;

  (5)对本市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

  4.1.4一般(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件:

  (1)一般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的;

  (2)造成一般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3)造成一般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的;

  (4)调用当地资源能够控制的;

  (5)对当地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

  4.2 信息报告

  4.2.1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和接到预警信息或社会公众的报告,并经核实确认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30分钟内呈送文字报告。

  4.2.2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名称、联系方式、事件类型、伤亡情况、影响范围和程度、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成效。

  4.3 分级响应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事件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部。

  4.3.1先期处置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县人民政府要立即调度物资和社会资源,指挥和派遣相关部门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果断控制事发现场,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次生、衍生危险发生。

  4.3.2Ⅰ级、Ⅱ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时,由县指挥部按规定上报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并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同时立即委派处置工作组迅速赶赴事发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及时向县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件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在县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3Ⅲ级、Ⅳ级响应

  出现较大、一般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时,由县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按照Ⅲ级、Ⅳ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请求。

  4.4 现场应急处置

  4.4.1总体要求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和武装部、武警中队做好运力调度、应急运输、灾民转移等应急处置工作。

  (1)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采取措施,实施先期处置,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影响范围,防止事态扩大;

  (2)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快速反应、运转高效,依靠专家力量,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4.4.2现场控制与处置

  根据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县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现场组织交通、乡(镇)人民政府、海事、航运管理机构根据本辖区发生的突发事件实施相应的处置措施。

  组织打捞机构疏通碍航、堵航物件;联系有关港口、渡口建设、疏浚和航标维护部门恢复港口、渡口或航道的技术条件;协调水利等相关部门给予通航便利条件;紧急分析、监控、减轻和消除断航和压港的诱因,注意控制危险货物泄漏源,采取防火防爆防污染措施;抢救遇险及中毒人员,疏散受危害人群,保护环境敏感资源;对事发地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加强对事件及其危害的监控;调动应急队伍、应急车辆、应急船舶、应急设备、应急器材,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立即进行应急处置。

  4.5 安全防护

  4.5.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提供不同类型突发事件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并发放使用说明。

  4.5.2群众的安全防护

  事发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事发地的实际情况和突发事件的特点,负责组织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确定紧急情况下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组织指挥群众安全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以及做好紧急避难场所、医疗防疫、疾病控制、治安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4.5.3 人员安置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灾民需要临时生活救助和安置时,由事发地民政部门负责。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根据事发地的实际情况和突发事件特点,明确动员的范围、组织程序、决策程序,在专业救助力量不能满足救助需求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

  4.7 信息发布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由县指挥部或县指挥部指定的单位按照以人为本、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统一发布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发布信息。县委宣传部根据县指挥部或县指挥部指定单位发布的信息进行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4.8 应急结束

  4.8.1应急结束的条件

  (1)事件已得到控制;

  (2)港口、渡口通过能力、航道通航能力已经恢复;

  (3)应急现场任务已完成;

  (4)现场抢救活动(包括:人员搜救、火灾和爆炸险情及危险隐患的排除)已经结束;

  (5)危害已经消除;

  (6)对周边地区构成的威胁已经排除;

  (7)被紧急疏散的人员已经得到良好安置或已经安全返回原居住地。

  4.8.2应急结束的程序

  (1)根据指挥部的决定,向现场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结束命令,解除应急状态;

  (2)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总指挥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县指挥部根据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善后处置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5.1.1征用物资的补偿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应急征用的物资给予补偿,被征用物资的单位应提交征用物资使用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被征用物资投入使用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或《行驶日志》摘录;

  (2)投入的人力、设备、车辆、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

  (3)相应的物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4)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被征用物资单位不能提交上述材料的,按征用物资单位的记录给予补偿。

  5.2 社会救助

  对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员,由县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5.3 保险

  保险包括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财产保险。

  5.3.1应急救援人员保险

  应急救援人员应由其所在单位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3.2受灾人员、财产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规定。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实施强制保险制度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办理相关保险。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保险公司要迅速组织人员深入事发地调查灾情,及时确定理赔方案,尽快实施保险赔付。

  5.4 调查与评估

  水路交通应急状态解除后,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要尽快做出客观、公正、全面的调查评估报告,参加应急救援行动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调查工作,认真答复与事件有关的询问,真实地提供各种记录。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与成员单位畅通相关信息交流沟通渠道,保证各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通信设施系统,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通讯畅通。

  6.2物资装备保障

  县人民政府在对救援资源进行整合的基础上,要加强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的储备,尤其是水上、水下专业救援物资和装备的储备,提高救援资源的科技含量。

  县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要掌握本辖区内救生、消防、防护设备、器械及其他应急资源分布及管理的情况。在具有较高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风险的渡口和航道附近的区域,要适当配置应急反应设备库,并确保设施设备的数量、质量和性能。

  县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对本辖区应急物资、设备和器械有紧急调配权。

  6.3 专业应急队伍保障

  (1)水路交通应急救援队伍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构建以企业渡口、航运管理机构为主体的水路交通应急救援队伍;

  (2)县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要建立现场救援、工程抢险等抢险救援队伍;

  在发生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时,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度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储备物资和设备;协调运力,保障各类重点物资,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和人员的疏散,实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4 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需要,统筹安排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救灾专项资金和应急培训、演练所需经费,县财政主管部门要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6.5 宣传、培训和演练

  6.5.1应急宣传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公布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公布接警电话和部门;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

  6.5.2人员培训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级领导、应急管理人员和抢险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常规性培训。

  6.5.3演练

  为保证本预案的有效实施及不断完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应急预案制定演练计划,针对当地的应急工作实际每两年组织一次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1)本预案所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是指由水路运输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引发的、造成或可能造成航道或港口出现中断、瘫痪、重大人员伤亡和失踪、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以及由于社会经济异常波动等造成重要物资需要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水路应急运输保障的紧急事件。

  (2)本预案中所指“水路”是指偏关县行政区域内的黄河、通航水域。

  (3)本预案中所称“以上”含本数,“以内”、“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本预案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定期组织专家评审,原则上三年修订一次。按照评审结果需修订或更新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7.3 奖励与责任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信息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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